(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忠孝与王永林、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孝,王永林,蒋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60号原告:张忠孝,男,1943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永林,男,1962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蒋玉华,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忠孝与被告王永林、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林、蒋玉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忠孝诉称:2014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3月28日归还。同年5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上两笔借款合计15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还款。由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应当由他们共同归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立即归还上述欠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王永林、蒋玉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答辩权、质证权。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王永林向张忠孝借款20000元,言明3月28日归还。同年5月1日王永林再次向张忠孝借款130000元,并向其出具一份借条(该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两张借条落款处均由王永林签名。之后张忠孝找王永林索要借款未果,以致成讼。另查明,王永林与蒋玉华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张忠孝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婚姻状况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永林作为债务人理应及时偿还张忠孝借款。因王永林与蒋玉华系夫妻关系,应依法共同偿还上述欠款。对于张忠孝主张的利息问题,因20000元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故该20000元借款的利息可以自借款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偿还利息,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年利率6.15%计息。另外130000元的借款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可以自债权人主张权利之后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诉之日起偿还利息。130000元利息款的计算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6.15%计算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永林、蒋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张忠孝借款本金150000元。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6.15%计息;13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6.15%计息。至借款还清止。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70元,由王永林、蒋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宗晓霞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阎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