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张柏松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杰,张柏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杰。委托代理人刘纪伟。委托代理人周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柏松。委托代理人匡景春。上诉人刘俊杰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俊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纪伟、周博,被上诉人张柏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匡景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梦菲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美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