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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罗德昌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昌,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罗德昌,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卷,经理。原告罗德昌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罗德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罗德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德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波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