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顾洪江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洪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49号罪犯顾洪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锡法刑初字第0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洪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81616.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2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顾洪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顾洪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顾洪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洪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