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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桂香诉鲁礼平、谢大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桂香,鲁礼平,谢大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香。委托代理人:程璜,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礼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大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桂香、鲁礼平、谢大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陈桂香达成了案外和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并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子岑审判员  龚治国审判员  蹇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舒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