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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江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昌燕诉被告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昌燕,郑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江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唐昌燕。被告郑升。原告唐昌燕诉被告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昌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昌燕诉称,2013年6月3日,被告郑升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我借款21万元用于周转,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一年后一次性还清欠款,利息每月支付6500元。一年来被告以没钱为由没有支付利息,我要求其归还本金,被告仍然拒绝归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欠款本金21万元及约定每月利息6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唐昌燕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举出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实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郑升于2013年6月3日给原告出具的一张借条,证实借到原告现金21万元,并每月支付利息6500元的事实。被告郑升未进行答辩也没举证。经过庭审举证、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被告郑升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唐昌燕借款21万元用于周转,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唐昌燕现金人民币210000.00元整(大写贰拾壹万元整),每月利息6500元整(大写陆仟伍佰元),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没有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约定每月利息6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2013年6月3日被告郑升在原告唐昌燕处借到现金21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客观存在,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郑升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6500元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对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唐昌燕要求被告郑升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并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升一次性偿还原告唐昌燕借款本金21万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郑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晓黎审 判 员  唐亚军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