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吉春华与章云、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春华,章云,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吉春华。被执行人章云。被执行人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云,总经理。关于吉春华与章云、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开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00000元,执行费2716(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本院扣押章云(张晓英)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履行18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并同意解除扣押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