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秦术飞诉宁乡县夏铎铺镇高新社区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术飞,宁乡县夏铎铺镇高新社区十一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秦术飞,女,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容,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高新社区十一组。负责人:洪中武,男,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术飞诉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高新社区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术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术飞以与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高新社区十一组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术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术飞负担。审 判 员 成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卫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