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方野与被告辽宁世纪教育研究院、被告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振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野,辽宁世纪教育研究院,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振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方野。委托代理人吴宝晨,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辽宁世纪教育研究院。委托代理人马洪生。委托代理人林巧。被告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金玲,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野与被告辽宁世纪教育研究院、被告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振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敏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