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97号原告:李某甲,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和被告经他人介绍,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李某丁,××××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戊。婚后我们夫妻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12年6月份离家外出,至今没有回来,对我和子女不闻不问,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我曾于2013年10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与被告一直没有和好,为此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三个子女,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其目的是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真实身份。2、婚姻登记证明,其目的是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2013)南民一初字第02689号民事判决书,其目的是证明: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4、阜南县张寨镇翟老村民委员会证明,其目的是证明:被告于2012年6月外出至今没有回来的事实。5、证人李某乙、时某的证言,其目的是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12年6月外出至今没有回来和三个子女一直由原告抚养的事实被告张某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被告未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以上所举四组证据及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李某丁,××××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戊。三个子女一直和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6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长期分居生活,相互不尽夫妻义务,原告曾于2013年10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至今仍未和好,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三个子女,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长期分居生活,相互不尽夫妻义务,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子女,长女李某丙、次女李某丁、儿子李某戊。三个子女一直和原告生活,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婚生长女李某丙、次女李某丁、儿子李某戊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每月按200元计算,直至三个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即:30年×12个月×200元/月=7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长女李曼玉、次女李曼婷、儿子李旭东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人民陪审员 杨明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戎 健(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97民事判决书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事项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不支持网上银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