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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田晶晶与李玉柱、李仁德、马建国、杨涛、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晶晶,李玉柱,李仁德,马建国,杨涛,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田晶晶,女,生于1990年6月20日.被告李玉柱,男,生于1982年7月7日。被告李仁德,男,生于1973年5月23日。被告马建国,男,生于1988年8月14日。被告杨涛,男,生于1987年5月13日。被告王彪,男,生于1986年8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晶晶诉被告李玉柱、李仁德、马建国、杨涛、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晶晶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李仁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晶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田晶晶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闫继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向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