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田晶晶与李玉柱、李仁德、马建国、杨涛、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晶晶,李玉柱,李仁德,马建国,杨涛,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田晶晶,女,生于1990年6月20日.被告李玉柱,男,生于1982年7月7日。被告李仁德,男,生于1973年5月23日。被告马建国,男,生于1988年8月14日。被告杨涛,男,生于1987年5月13日。被告王彪,男,生于1986年8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晶晶诉被告李玉柱、李仁德、马建国、杨涛、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晶晶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李仁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晶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田晶晶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闫继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向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