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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芜湖金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金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芜湖金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狄磊,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姜汉军,总经理。申请人芜湖金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由芜湖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2月6日收到芜湖仲裁委员会转请申请人芜湖金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金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对原告芜湖金橙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狄磊名下的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晋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 云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