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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581号原告许某甲,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某甲,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以夫妻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审判员  柯元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