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必强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朗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必强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朗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403号原告上海必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俊娟、沈会,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朗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必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必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静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陆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