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义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邓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 滨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贾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