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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初字第1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胜、广西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胜,广西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1657-1号原告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36号金湖富地广场1009号。法定代表人:苏桂榕。被告叶胜。被告广西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27号湖南大厦五楼528号房。法定代表人:吕仕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胜、广西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月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叶胜、广西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柳州市本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位于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2栋1-9号(产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2栋1-11号(产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2栋1-12号(产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2栋1-22号(产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2栋1-24号(产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2栋1-26号(产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共六套房产为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柳州市本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名下位于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2栋1-9号,(产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2栋1-11号(产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2栋1-12号(产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2栋1-22号(产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2栋1-24号(产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鱼汇2栋1-26号(产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号)房产;2、查封被告叶胜、广西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