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洪亮贪污罪,陈洪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57号罪犯陈洪亮,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洪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陈洪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洪亮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洪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洪亮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洪亮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洪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