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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袁某、邹佳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袁维娜;邹佳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袁维娜。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邹佳媛。 法定代理人袁维娜,系邹佳媛母亲。 上诉人袁某、邹佳媛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崇民受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第三轮香榧树承包权调整,系个别调整行为,而不是重新承包。袁某作为家庭山林地承(延)包合同成员之一,已实际取得山林地承包权。邹佳媛随母落户,理应同样享有承包权益。一审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被诉人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白马岭二组、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村经济合作社停止侵害,恢复其二人香榧树承包权益,该请求事项系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波 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 代理审判员  张 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