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执指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天胜与淄博君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胜,淄博君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指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天胜。被执行人淄博君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均洲,经理。王天胜与淄博君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淄仲执字第27号。为便于本案执行,现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712号裁决一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胜审 判 员 卫雁冰代理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