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中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银元与侯国惠健康权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银元,侯国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银元,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国惠,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侯国福,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申请人侯国惠胞弟。再审申请人孙银元因与被申请人侯国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孙银元申请称,被申请人侯国惠因砖厂承包事宜与其协商不成,非法闯入其家,寻衅滋事,侯国惠的伤非其造成,其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其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公安派出所伪造侯国惠伤情照片;在医院治疗时,侯国惠故意住进重症监护室;从公安局到法院,颠倒黑白。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再审。被申请人侯国惠答辩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孙银元的申请事由无据证实,应当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孙银元致伤被申请人侯国惠的事实清楚,除有申请人自己陈述证明外,还有证人证言及医院病历、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故申请人所持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请求予以驳回。综上,申请人孙银元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孙银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王天雄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胜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