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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兰放奇贪污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放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州刑执字第51号罪犯兰放奇,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放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因家庭贫困无力缴纳)。刑期自200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5日、2013年10月16日两次经本院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兰放奇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3年被评为年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4年9月累计获奖137.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兰放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兰放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放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军代理审判员  周伟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