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钱大刚与葛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大刚,葛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钱大刚。被执行人葛国娟。原告钱大刚与被告葛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葛国娟应归还给原告钱大刚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葛国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1610元,并冻结该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另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绍兴市车辆管理处、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钱大刚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恢字第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