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黎燕颜与黎冰甜、黄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燕颜,黎冰甜,黄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20号原告黎燕颜。委托代理人顾玉欣,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冰甜。被告黄鑑洪。原告黎燕颜与被告黎冰甜、黄鑑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原告黎燕颜向本院主张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2年2月,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以上合共23万元。原告催收时,双方均重新书立借条,以保护原告索赔的诉讼时效。截至起诉时,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支付任何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30000元以及利息24143.38元(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被告黎冰甜、黄鑑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被告黎冰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黎燕颜现金贰拾叁万元正(¥230000元)。”另查,被告黎冰甜、黄鑑洪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黎冰甜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应为有效,并受法律保护,被告黎冰甜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黎冰甜偿还借款23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黎冰甜就借款利息计付达成一致,应视为不计付利息。因此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无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债务可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鑑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黎冰甜、黄鑑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冰甜、黄鑑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燕颜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二、驳回原告黎燕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56.08元(原告黎燕颜已预交),由被告黎冰甜、黄鑑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