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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5-1号原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二环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19114-3。法定代表人颜新,董事长。被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文昌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6412-5。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宜城市襄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正全审 判 员  张开义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