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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确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清泉、曹宪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清泉,曹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确字第0006号申请人黄清泉,农民。申请人曹宪忠,农民。申请人黄清泉、曹宪忠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淑云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清泉、曹宪忠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经沛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2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告曹宪忠自愿于2015年2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清泉货款500元;二、原告黄清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夏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