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少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耿增元、李玉云等与姚继兵、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增元,李玉云,耿世玲,耿某某,姚继兵,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少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耿增元,居民。原告李玉云,居民。原告耿世玲,居民。原告耿某某。法定代理人耿世玲,居民。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永强、张光亮,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继兵。委托代理人陈新成,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望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魏欣,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胥元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增元、李玉云、耿世玲、耿某某与被告姚继兵、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耿增元、李玉云、耿世玲、耿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增元、李玉云、耿世玲、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增元、李玉云、耿世玲、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耿增元、李玉云、耿世玲、耿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月华人民陪审员  钱海燕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梦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