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XX,男。被申请人许过林,男。申请人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民事判决书中原告XX交到临河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XX提供担保人杨永红所有的风神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号)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民事判决书中原告XX交到临河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续行冻结三个月)。二、对担保人杨永红所有的风神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XX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素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