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汤某甲、何某某、汤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汤某甲,何某某,汤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汤某甲,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汤某乙,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甲、何某某、汤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汤某甲、何某某、汤某乙银行存款3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