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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行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申请执行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林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林荣香,夏聪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行字第4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代表人张泽华,行长。被执行人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荣香,女。被执行人夏聪燎,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申请执行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林荣香、夏聪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林荣香、夏聪燎抵押的财产在浦城县人民法院辖区内,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申请将该案指定到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为统���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南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一案,指定由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代理审判员  江娄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娜相关法律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