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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蒙城县金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蒙城县金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叶,张青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25号原告:郭承利,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原告: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邹华国,该公司经理。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县金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如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凤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建叶,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青贞,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志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交公司)与被告蒙城县金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骆驼物流公司)、李建叶、张青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世宝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承利、诚信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长举,被告金骆驼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凤民、太平保险亳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叶、张青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承利、诚信公交公司共同诉称:2013年4月6日,被告张青贞驾驶“皖S×××××”(皖S×××××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S307省道荆芡乡境内自西向东行驶时,追尾撞上原告的客车,造成乘车人白晓迪等人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青贞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白晓迪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原告,现判决已生效,原告已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乘车人白晓迪各项费用269990元。但事故是因张青贞的过错造成的,原告为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现依法要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99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金骆驼物流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实际车主和驾驶员来承担。李建叶、张青贞未作答辩。太平保险亳州支公司辩称:1、由法院查明原告是否具有追偿权资格;2、原告只能就其实际垫付数额进行追偿,且追偿的范围应当在保险公司限额范围内;3、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12时50分许,张青贞驾驶“皖S×××××”(皖S×××××挂)号“陕汽”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由蒙城县往蚌埠市,沿S307线自西向东行至我县荆芡乡境内84KM+100M处时,与前方同向王友进驾驶的“皖C×××××”号“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造成客车内乘员白晓迪等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青贞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友进、白晓迪等无责任。2013年11月30日,伤者白晓迪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皖C×××××”号“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诚信公交公司和实际车主郭承利,本院以(2013)怀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诚信公交公司和郭承利赔偿白晓迪医疗费332020.19元、护理费26715元、交通费2000元等共计365616.19元。我院共计执行原告269990元并已转交白晓迪。“皖S×××××”(皖S×××××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主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已赔付完毕,挂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剩余23049.97元,主挂车交强险限额剩余218108.84元。另查明:“皖S×××××”号牵引车在太平保险亳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30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皖S×××××挂”号挂车在太平保险亳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按照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起事故的认定,张青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客车乘坐人白晓迪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金骆驼物流公司和李建叶作为该肇事车辆“皖S×××××”(皖S×××××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太平保险亳州支公司系肇事车辆“皖S×××××”(皖S×××××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伤者白晓迪选择按运输合同纠纷起诉两原告,两原告已实际履行269990元,因该起事故的责任人为张青贞,两原告履行的实质为替代义务,故两原告有权向直接责任人张青贞追偿,要求在自己替代的范围内赔偿。太平保险亳州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两原告替代赔偿的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8715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应赔偿两原告替代赔偿的医疗费23049.97元。太平保险亳州支公司共应赔偿两原告替代赔偿的各项损失51764.97元(28715元+23049.97元)。张青贞应赔偿两原告替代赔偿的各项损失共计218225.03元(269990元-51764.97元),金骆驼物流公司和李建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替代赔偿的各项损失51764.97元;二、被告张青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替代赔偿的各项损失218225.03元,蒙城县金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张青贞、蒙城县金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 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