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101王某某诉皋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大理市。被申请执行人皋某某,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弥渡县。王某某申请执行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8)弥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2月6日执行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佳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