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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郝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郝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健、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郝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议一案中,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问题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卫捷审 判 员  郝 剑代理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