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53号原告字某某,女,1983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2月25日生,傣族,居民。原告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俸云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2006年1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月共同生育长子王某甲,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脾气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展到殴打原告。2010年5月1日晚,因被告反对原告出去玩,则动手殴打原告,一气之下原告第二天离家外出,至今已有4年多时间。在离家外出期间,双方互不来往,也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共同生育的孩子王某甲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对于原告所说的相识恋爱、结婚、生子等情况均无异议。婚后双方确实发生争吵,但平时没有动手打过原告。2010年4月30日晚,因被告发现原告与其他异性朋友有暧昧行为,气愤之余确实动手打过原告。次日中午原告则离家外出至今已有4年时间,期间被告曾到广东找过原告,但未找到,双方既未来往也无电话联系,原告只是与儿子电话联系。考虑到孩子年幼,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如下问题存在争议: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是否准予双方离婚。针对上述争议问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字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经质证,被告王某某对于原告字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过庭审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4月间相识后恋爱,后于2006年1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月28日共同生育儿子王某甲,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脾气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4月30日晚,双方发生争吵以致被告动手打原告,一气之下原告于次日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已有4年多时间。在离家外出期间,双方互不来往,也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共同生育的孩子王某甲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结婚自愿,离婚自由,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后没有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以致双方分居长达4年时间,未履行夫妻义务,确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共同生育的儿子王某甲现就读于临翔区XX小学,且在原告离家外出后一直跟随被告共同居住生活,综合孩子的生活学习现况较稳定,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左右,并结合临翔区消费水平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享有对儿子王某甲的探视权,被告不得无故阻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共同生育的儿子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字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王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俸云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