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青川县青溪股份制电站与四川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青溪股份制电站,四川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青溪股份制电站。法定代表人闫刚,男,该站站长。地址:青川县青溪镇小北街。被申请人四川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才贲,男,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青川县乔庄镇秦兴街3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青溪股份制电站与被执行人四川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提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姚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