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楼晓峰、林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建军;楼晓峰;林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楼晓峰。被执行人林阳春,原告张建军与被告楼晓峰、林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军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楼晓峰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林阳春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37万元及利息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2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阳春于2015年2月6日归还申请人10000元,如按期支付申请人自愿免除林阳春本案即(2014)东商初字第3566号案件担保责任,其余借款及利息申请人向被执行人楼晓峰主张权利。已执行到位1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07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