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财政局,梁黎华,孙晓杰,吴恒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88-1号原告荣成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强,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黎华,(371082197702284134)。被告孙晓杰,(371082197702284134)。被告吴恒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吴恒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账户6222001614200088699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丽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世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