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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孟新华诉湖北万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新华,湖北万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15号申请人:孟新华被申请人:湖北万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孟新华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万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14日,本院安排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孟新华到庭,被申请人湖北万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孟新华的请求及理由:申请人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湖北万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理由:约定中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2011年5月21日,被申请人湖北万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甲方与申请人孟新华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协议书》,该合同第十六条争议解决中第三十六款约定仲裁“若协商不能解决,合同争端的当事人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地:北京市)申请仲裁。”第三十七款约定诉讼“甲方和乙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解决方式。本院认为,申请人孟新华与被申请人湖北万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书》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上述约��,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且双方也未对仲裁条款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申请人孟新华与被申请人湖北万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协议应属无效。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孟新华与被申请人湖北万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1日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书》中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孟新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滨审判员 赵全喜审判员 吴平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臧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