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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王学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王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9号。负责人车德宇,行长。被执行人王学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学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