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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与钟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614号原告钟某甲。原告钟某乙。原告钟某丙。被告钟某丁。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诉被告钟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征地补偿款即楼房、商铺等,尚处于待分配状态,其具体数额、面积并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康长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