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4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与钟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614号原告钟某甲。原告钟某乙。原告钟某丙。被告钟某丁。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诉被告钟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征地补偿款即楼房、商铺等,尚处于待分配状态,其具体数额、面积并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康长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