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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光军,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路二段*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1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光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在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罗光军去至资阳市雁江区梅西百货外停车处,使用“T”型改刀撬锁盗窃被害人王某的一辆安尔达电瓶车,后推车逃跑至肯德基外面时被巡逻的便衣警察挡获。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为1369元。被盗电瓶车已追回,返还了被害人。罗光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光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罗光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罗光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T”套筒、小铁棍各二根、扳手、起子各一把、吊牌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德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