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悦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艳燕典当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悦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朱艳燕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承德悦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丽水一期S-1号商业106号。法定代表人崔瑞林,职务总经理。被告朱艳燕。原告承德悦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艳燕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朱艳燕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朱艳燕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悦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5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左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