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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吴兴杰与李军、韩井付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杰,李军,韩井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杰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韩井付本院在执行吴兴杰与李军、韩井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本院(2014)承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军、韩井付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齐子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