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黄丽梅与福州恒裕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梅,福州恒裕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黄丽梅,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恒裕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邹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梅与被告福州恒裕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丽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