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汉中市宇环实业工贸公司与南郑县王坪乡二门村砖厂、南郑县王坪乡二门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宇环实业工贸公司,南郑县新集镇二门村村民委员会,南郑县新集镇二门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宇环实业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郑县新集镇二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明成,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南郑县新集镇二门新型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宇环实业工贸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郑县王坪乡二门村砖厂、南郑县王坪乡二门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1996)南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郑县王坪乡二门村砖厂、南郑县王坪乡二门村村民委员会应共同偿付汉中市宇环实业工贸公司煤款37620.60元、欠款利息6884.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6元。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汉中市宇环实业工贸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案件曾于1998年11月2日中止执行,2009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南郑县新集镇二门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了7000元,本院裁定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南郑县王坪乡二门村村民委员会因行政区划调整撤并为南郑县新集镇二门村村民委员会,南郑县王坪乡二门村砖厂名称变更为南郑县新集镇二门新型建材厂,属集体企业。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变更执行主体,并向权利义务承受人南郑县新集镇二门村村民委员会、南郑县新集镇二门新型建材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共同履行本案偿付义务。2015年2月4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南郑县新集镇二门村村民委员会除已付款7000元外,再付给申请执行人18000元;汉中市宇环实业工贸公司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同年2月6日,本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南郑县新集镇二门村村民委员会交纳了本案执行费3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南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庞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