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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海成明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02号异议人上海成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710号830室。法定代表人牛立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正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江路218号2栋。法定代表人王开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久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小南街17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沙井小区(新)6号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鄂武汉中执字第00259号武汉正堂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久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上海成明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成明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执字第00259号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成明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成明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成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芦 斌审判员 XXX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化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