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民初字第8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天津鑫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华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鑫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刘文龙,赵绍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8010号原告天津鑫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丽水园4栋1门801室。法定代表人刁哲辉。被告石家庄华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汇丰路25号西美花城4号楼1-703。法定代表人任亚辉,董事长。委托代人宋飞跃,石家庄华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刚,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倩,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文龙。被告赵绍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鑫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华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刘文龙、赵绍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鑫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鑫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鑫弘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