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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任立苹、郧西县中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任立苹,女,生于1979年9月18日,村民。法定代理人:李晓敏,村民。申请人:郧西县中医院。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上津路*号。法定代表人:官春,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季军,系该院医务科科长。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任立苹、郧西县中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家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任立苹、郧西县中医院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4日经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郧西县中医院一次性赔偿任立苹68000元,于双方收到司法确认裁定书后立即付清。任立苹法定代理人李晓敏收到赔偿款时应出具收据;二、任立苹法定代理人李晓敏领取赔偿款后,不得再因此事向郧西县中医院主张任何权利;三、本协议生效后,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自愿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任立苹、郧西县中医院2015年2月4日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安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