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田志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70号罪犯田志明,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志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志明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6月10日至2014年2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受记过处分1次。有奖惩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3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3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志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30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