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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诉前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曹秉部、曹存仁、曹菊仁、曹燕仁与薛玉文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秉部,曹存仁,曹菊仁,曹燕仁,薛玉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诉前保字第58号申请人曹秉部。申请人曹存仁。申请人曹菊仁。申请人曹燕仁。被申请人薛玉文。申请人曹秉部、曹存仁、曹菊仁、曹燕仁因与被申请人薛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鲁XXXX**号挂鲁XXX**号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李因国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鲁XXXX**号车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鲁XXXX**号挂鲁XXX**号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裴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