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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闫福田与刘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福田,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闫福田。被执行人刘兴华,赵海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福田与被执行人刘兴华,赵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将该案退回原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XX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